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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議事規則:兩派分別在哪裏?

2017.10.25


立法會新一個立法年度開鑼一個月,議會再次陷入「拉布」的死胡同。還記得上年度亂象叢生,使議會一度癱瘓。為免《議事規則》每年都被人利用來做「政治秀」,我和其他建制派議員決定於本年度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堵塞漏洞,令議會的運作重回正軌。


修訂必須符合《基本法》


立法會固然要監察政府,但不可過於犧牲議事效率。議會要趕上時代的步伐,要能夠及時處理市民關心的議題,「拉布」就破壞了這一個功能。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就是有時一些已經在排隊上會的質詢或議案,受「拉布」拖累而要一再押後。等到上會之日,該些質詢或議案已經過時了;又或一些議員因此要撤回他們的質詢或議案,被逼更換一些更合時宜的議題,令原本想提出來的議題石沉大海。這種情況,於過去幾年並不罕見,長此下去對立法會的公信力傷害很大。


無獨有偶,一些非建制派議員也有樣學樣提出修改議事規則,試圖以此來「反擊」,實則又是一種變相「拉布」。為甚麼呢?因為他們所提出的修改,完全不依從議會的既定程序去做。正規的做法是先於議事規則委員會提出及討論,然後交到內務委員會為上大會做準備,最後才提交大會進行表決。建制派提出修改議事規則,就是依循這個途徑去做。


可是,今次非建制派無視他們經常掛在嘴唇邊的「程序公義」,為了「打尖」而不惜破壞規矩,一下子便想把他們的修訂提交到大會。再者,他們提交的某些修定內容涉嫌違反《基本法》。例如:他們要修改選舉立法會主席的方法,由現時全體議員一人一票推選,改為只准由民選議員互選產生。《基本法》第七十一條訂明,立法會主席是由立法會議員互選產生。若然按照非建制派的說法,難道功能組別的議員就不是議員嗎?筆者的觀點是,不論你是否贊成功能組別這個制度,都不可以任意剝奪功能組別議員的職權,一切都應該嚴格按照《基本法》去辦。


減少拉布 令議會暢順


反之,建制派考慮修改議事規則,首先就是考慮擬議的修訂是否符合《基本法》。眾所周知,非建制派最喜歡司法覆核。有見及此,建制派草擬修訂時早已考慮到這一點,盡量避免產生法律爭拗。事實上,建制派提出的修訂相當溫和,只是提高「拉布」的門檻,減少「拉布」發生。舉例說,我們建議一旦流會也不必等到下一個星期才開會、賦予主席選擇擬議修訂案的權力等。筆者預料,如此溫和的修訂不可能徹底杜絕「拉布」。但向前行一步,總比原地踏步好。


 

刊於 星島日報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 陳克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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