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5月16日
建造業界拖欠款項問題嚴重,即使承辦商未有支付款項,分判商現時仍要按合約繼續工作,容易造成「有汗出、無糧出」的情況。政府本月29日將就《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進行首讀。民建聯發展事務發言人劉國勳對草案表示支持,在本港工程數目未來數年仍處於高水平的情況下,條例減少建造業界「拖糧」問題,減低工程因工人被拖糧而延誤、投標者就拖數風險提高標價的情況,為工程控制建造時間和成本,期望條例可盡快實施,並全面涵蓋公、私營工程。
政府去年11月公布訂立建造業付款保障條例草案及引入審裁機制的建議,劉國勳議員當時提出期望草案加快實施時間、建議壓縮審裁時間及還款期等意見,獲得局方接納,包括訂明審裁機制的時序,令審裁程序縮減至約3個月、將還款期限列為「裁決款額的期限一般為數個星期」;以及主要條款由條例刊憲一年後開始實施,加快至刊憲後8個月等。劉國勳感謝當局接納意見,相信加快實施對建造業界以至保障工人上均有裨益。
劉國勳議員認為,現時工程的三判、四判容易在上游拖數影響下,出現需要「貼錢開工」的問題,今次條例將訂明禁止使用「有條件付款」的條款做法合理,認為若在建造方已按合約完成工作,卻因上方未收款而被拖數並不公平,有關建議對各層分判商均有保障。
今次草案訂明有停工或減慢工作進度的權利,包括若上家「應付不付」時,下家在5個工作天前通知付款方及業主,便可行使相關權利而不會被視為違反合約;同時訂明下家在收到欠款後需在5個工作天內全面復工,劉國勳議員認為,做法既保障下游分判商或物料供應商,亦保障在解決拖數問題後,工程可如期進行。
對於草案訂立60天為上限的付款期,申索方可在28日內決定是否啟動審裁,而提請審裁至付款方支付經審裁裁決的款項只需約3個月,申索方可在裁定的付款期限屆滿後向法庭申請強制執行審裁裁決;如不滿審裁結果,雙方均有權把爭議提請仲裁或法庭審議。劉國勳議員認為,草案有助建立清晰的審裁機制,以審裁方式公平處理糾紛,被拖數一方無需擔心裁決後仍無了期被拖數;而由審裁員決定審裁費用的攤分比例,相信可令下家審慎評估個案以決定是否啟動審裁,有助機制不被濫用。
劉國勳議員關注,條例的主要條款是涵蓋政府和公營界別的工程合約,惟私營工程何時實施仍無明確時間表,僅稱在審裁機制發展成熟後,當局會指明生效日期,建議政府在草案中訂明在私營工程實施的時間表,讓整個建造業界拖糧欠薪的問題得以改善,並減低工程延誤,工程費用因拖數而上升的問題。
傳媒聯絡:劉國勳 9782 7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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