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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一步優化《上市規則》 促進海外優質企業來港上市」建議書發布

已更新:5天前

2025年7月7日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慧琼、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仲尼以及立法會議員陳振英今天共同發表「進一步優化《上市規則》 促進海外優質企業來港上市」建議書,期望當局積極作出考慮及採納,以促進海外優質企業來港上市,進一步壯大本港證券市場。


香港股市近年一直致力改進上市機制,以增加香港市場的吸引力。2018年4月所實施的上市改革,更讓香港發展成國際的新經濟市場,為本港新股集資市場創造了又一新里程碑。為配合最新經濟趨勢和企業需求,吸引更多來自不同地區的企業來港上市,證監會和港交所目前正推進全面的上市制度檢討,其中包括審視上市要求和上市後的持續責任;檢視上市規例和安排,改善審批流程;以及研究優化雙重主要上市及第二上市門檻等。


據此,民建聯李慧琼、陳仲尼議員以及陳振英議員早前合作,進行了業界相關意見諮詢及資料研究工作後,提出以下10項建議:


1. 檢討對同股不同權(WVR)公司上市的市值及收入要求,提供更多彈性,例如把400億元的市值要求改為讓市值高於200億元的港交所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企業可在港掛牌上市,或者引入過去3年最高市值或平均市值等更靈活的計算方式,而非僅依賴上市時市值數據;同時,調整WVR的時間界限機制,以審慎方式進行,建議可以中概股先行,倘若中概股公司在需要披露的過去3年業績紀錄前已經採用WVR架構的,便可容許在港掛牌上市;待機制運作順暢後,再開放至其他海外優質公司享有同樣安排。


2. 設立寬限期,為一些已在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開放更寬鬆標準,允許其在達到香港上市相關條例標準前,繼續保留其WVR架構;同時,在寬限期內,這些上市公司可以有較充裕時間調整其WVR架構,例如修改WVR的投票權比例至符合不多於1股為10票的要求。


3. 放寬對「創新產業公司」的定義和要求,只要是公司具有獨特科技創新元素,並是該行業的前列企業便可。


4. 研究放寬上市公司的公眾持股量規定。研究允許超大市值公司,特別是在新股上市後的公眾持股量毋須維持最少25%門檻,或者引入以公眾持股量的市場價值為基礎的替代門檻,從而讓發行人在上市後有更大靈活度維持較低公眾持股量,以及研究應否改變現行如一旦公眾持股量低於15%的上市公司被停牌的做法,並就此盡快諮詢市場意見。


5. 為進一步提高上市審批流程效率,建議參考現時為便利特專科技公司及生物科技公司申請上市而設的「科企專線」做法,為海外優質企業設立上市前的指引服務專線,以進一步加快未來新股來港上市審批的全過程速度,提升香港上市集資市場的競爭力。


6. 必要時增加人手或組建專門團隊,確保維持審批效率。去年10月份證監會及聯交所公布優化新上市申請審批流程時間表,證監會與聯交所分別在不多於40個營業日內完成兩輪詢問,形成整個T+100的審批流程為機制,這比過去的審批效率提升不少。倘若日後因新股發行上市集資的申請大量急增,令這審批效率標準無法維持,證監會及港交所必須增加人手或組建專門團隊,以處理新股上市申請。


7. 研究簡化現有的盡職調查和相關披露要求。對於在海外認可證券交易所上市已有一定歷史,例如上市已達5年或以上,且在股份成交量以及公司營業額表現穩定的公司,證監會及港交所可審視並簡化現有的盡職調查和相關披露要求。


8. 允許雙重主要上市公司秘密遞交招股書安排。於2020年10月30日或之前已在海外合資格交易所上市的合資格公司在申請香港第二次上市時,可自動享受豁免部分《上市規則》規定,例如可向聯交所秘密遞交招股書。為了保障公司的商業敏感資料或者提高上市效率,建議允許來港雙重主要上市的海外企業在符合相關規定下,能同樣獲得秘密遞交招股書安排。


9. 容許具規模海外回流二次上市的企業納入「港股通」名單中,從而吸引他們來港上市。


10. 持續檢討《上市規則》第18A或18C章涵蓋的行業範疇,以尋求進一步擴大當中的行業類別,令更多海外優質企業如符合特定條件,便可允許其未有產生收入亦可申請上市,或者已商業化公司在最近一個經審計會計年度的特專科技業務收入至少達到2.5億港元便可。



直播重溫


新聞垂詢: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李慧琼 9457 9853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陳仲尼 5398 3885

立法會議員陳振英 9043 4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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