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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國勳就 「廢除逆權管有條文」口頭質詢對發展局長的回應

2021.09.01


立法會議員劉國勳今日於立法會議上向發展局長提出「廢除逆權管有條文」口頭質詢局長回應 指要解決問題先要訂立《土地業權條例》。 劉國勳議員對局方觀點不表認同局長以《土地業權條例》作為廢除逆權侵佔條文的擋箭牌,至今仍處於 諮詢階段並建議在新的土地實施,完全無助解決逆權侵佔的爭議。希望局長重新審視逆權管有條文,在現今土地發展的大環境下是否適用,並重新考慮作出廢除逆權管有的決定。


劉國勳議員重申,對今日口頭質詢中持有的「廢除逆權管有條文」觀點維持不變 ,具體內容 如下:

1. 侵佔期間業權人不知情

在逆權侵佔個案中,佔用人有可能暗中進行侵佔行為,業權人未能查覺,因此並不知道有人正佔用自己土地。尤其在私人土地追溯期為 12 年的期限內,業權人在不知情下已自動開始計算追溯時效,對業權人極為不公。


2. 非鼓勵而是阻礙土地發展

對於逆權管有條文原意為鼓勵對土地進行開發和維修,不可一概而論,部分年代久遠和不知土地誰屬的情況下可能適用,但土地已經有業權人的情況下濫用此例,則屬強行侵吞行為。反之,現時政府在整合土地作發展期間,此類被逆權侵佔的土地可能因地契不全,令官司追溯期漫長,最終將延緩土地的發展進程。


3. 個案顯示成為搶奪土地的幫兇

新界一些個案顯示,有些業權人 因年事已高 無力保衛土地,在逆權管有官司期間,更因有積蓄而無法申請法援;有個案是 被土豪惡霸以逆權管有方式勒索,例如用鐵鏈上鎖空置房屋並自行申請新電錶有業權人因嫌逆權侵佔官司花錢花時間,為免麻煩以平價將業權賣給佔用人,作為庭外和解條件。


劉國勳議員接觸的其中一個個案,是佔用人在 80 年代向鄧天后會祖堂子孫租用土地,租約完成後佔用人在 90 年初重返該地居住並在無簽署新租約下佔用近 20 年, 鄧天后會向佔用人收回該地,佔用人申請逆權侵佔並成功獲取法律援助 。 官司打足 8 年,法庭判佔用人敗訴,原因為祖堂地持分者因子孫繁衍不斷加入新丁,佔用人未能連續佔用同一個祖堂持分者 12 年。雖然鄧天后會最終勝訴,但卻須支付訟費並蒙受 8 年的租金 損失。以上種種個案皆反映出業權人在條例下倫為受害者,逆權管有間接成為搶奪土地財產的幫兇。


4. 法例間接鼓勵別人霸佔土地

逆權管有隨英國殖民時期傳入香港,以《1939 年時效法令》為依據,這條遠古法例已不適合時代的發展。《基本法》保護私有財產權,業權人把土地出租、使用或閒置,即使土地未被業權人使用,亦不代表他人可任意取用。逆權管有已變成鼓勵別人霸佔土地的工具或藉口,損害土地業權人的權益。


劉國勳議員提醒,以逆權管有方式成功獲得土地,即使勝訴卻 不擁 有土地 契約,在整合土地過程中間接為新界土地發展及市區重建製造障礙。近年觀塘市中心重建計劃發展區,不少位於公眾通道上的小販搭建物 不具 業權,但市建局在收購時無法以 註冊業權物業的途徑作補償,佔用人堅持利用逆權侵佔法例 提 出 訴訟,官司因為文件不全耗時多年,其他佔用人以觀望態度紛紛興訟,演變成曠日持久的法庭消耗戰,令市建局的收地和重建推展遙遙無期。法改會在

2014 年發表報告,提出完善逆權管有的相關法例,政府多年來一直沒有作出跟進。 基於現時 不少 海外司法管轄區 於 近年 廢除逆權管有的法律條文,政府 務必 參考當中案例及廢除理據,對 本港 逆權管有條文作出廢除!


最後,劉國勳議員懇請局 方 重新檢視逆權管有條文 對社會的負面影響 基於局長回應 未能 釋除逆權侵佔個案中業權人的憂慮,請 重新 考慮作出 廢除逆權管有的決定!

 

新聞查詢:

民建聯立法會議員劉國勳辦事處

電話:2628 3337 / 9782 7408

電郵:lkf.legco@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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