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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建聯就本地已建成住宅物業:售樓說明及簽約前事宜諮詢文件的意見

2001.03.30


一. 民建聯認同統一樓宇資料的重要性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售樓說明小組委員會,曾就未完成住宅樓花說明書發表諮詢文件,該文件建議統一售樓說明書的規格,如樓宇面積的定義及計算方法等。


由於現時香港並未有監管一手和二手樓宇,有關買賣單位資料的發放,所以民建聯認同統一發放資料種類的重要性。我們認為法例不應單單保障購買樓花的人士,而應惠及一、二手樓的買家、賣家。


二. 建議二手樓宇賣家亦可享有三天冷靜期


民建聯認為在買賣樓宇中,設訂三天冷靜期是可以接受。不過,我們建議須分開兩類處理:第一:地產發展商發售的一手樓宇。第二:二手樓宇。


1. 地產發展商或透過代理發售的一手樓宇

‧ 民建聯認為買賣雙方若可達成協議,便可彈性處理三天冷靜期的標準條款,並以雙方訂定的協議為準。

‧ 在臨時買賣合約中,雙方所訂立的訂金不可高於樓價的5%。

‧ 作為賣方的地產發展商,於三天冷靜期內若取消買賣,須賠償買家訂金及有關的法律責任。

賣方若是地產發展商,將不可享有三天冷靜期的安排。


2. 二手樓宇

‧ 根據諮詢文件的建議,買賣雙方簽署的臨時合約中,應載有一項條款,讓買家可以獲得三天的冷靜期。買家若在這三天的冷靜期內取消買賣,賣方可沒收買家樓價5%或雙方協議的訂價,以價低者為準。

諮詢文件同時建議若買家在這三天冷靜期內取消買賣,毋須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民建聯認為買、賣雙方均可於冷靜期內,選擇取消買賣。不過,雙方均須負上賠償訂金的責任。買賣雙方若在冷靜期內取消買賣,無須負上法律責任。

‧ 民建聯認為買賣雙方若可達成協議,便可彈性處理三天冷靜期的標準條款,並以雙方訂定的協議為準。

‧ 在臨時買賣合約中,雙方所訂立的訂金不可高於樓價的5%。


三. 對賣家須填寫賣方資料表格一事保留


諮詢文件中建議賣家不論是否透過地產代理放售單位,賣家須填寫賣方資料表格,內容與<地產代理條例>規定地產代理須要呈交的資料相若。諮詢文件建議初時以自願性質填寫,若反應不理想,才考慮立法強制執行。


民建聯認為賣家未必擁有足夠的專業知識,填寫資料表格。我們亦關注到若賣家在填寫資料表格後,即意味著他們或須承擔若干法律責任。民建聯認為此做法令到賣家須承擔的責任過重。


再者,現時大部份的樓宇買賣均透過地產代理進行,賣方若不熟悉資料表格的要求,最終亦可能交托地產代理填寫。所以,我們認為毋須重覆工序,對賣家須填報資料表格的建議持保留態度。


四. 建議立法規定發展商須向每個新落成單位的業主,提供一份圖則


民建聯理解到諮詢文件所載的建議,是希望在樓宇買賣過程中,買賣雙方可掌握更多的資料,提高整個交易的透明和可信程度,以保障買賣雙方的權益。


不過,存於屋宇署的樓宇圖則並不齊存,對於該單位是否擁有僭建物,買賣雙方未必掌握足夠的資料。所以,我們建議可考慮立法,從立法日開始地產發展商在發售新落成樓宇時,除了存放一份於屋宇署內,亦須給予業主一份有關物業的圖則。


現時屋宇署正邁向圖則數碼化,可是,署方處理某部分圖則或文件,仍視紙張為唯一擁有法定地位的文本。我們希望署方可加快資料數碼化的步伐,讓日後地產發展商可以選擇發放光碟給予準業主。


五. 民建聯認為現階段毋須由專業測量師提交物業評估報告


假如在英國進行樓宇買賣,賣家須提交由專業測量師所做的樓宇勘察報告,民建聯認為現時未有足夠的認可人士,在每一單買賣交易時,提供相類的報告。


再者,根據現時香港樓宇買賣的一般程序,需時約為一個月。可是,認可人士大約需要一個月的時間,才能成功在屋宇署取得有關圖則。所以,除非加快現時屋宇署的工作流程,否則認可人士未能在買賣樓宇時,發揮應有的作用。


根據以上所提的限制,民建聯認為現階段要求在樓宇買賣時,須出示物業評估報告並不是一個恰當的時間。


六. 民建聯贊成成立一個中央物業資料管理系統


對此建議民建聯表示支持。不過,我們希望設立物業資料庫的同時,亦可確保有需要的用家,於指定時間以內取得所需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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